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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文:买到“惊”装房可直接维权!

2022-07-22 作者:江苏淘房网 点击 评论

刚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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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针对平等维护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规范、正确、及时审理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制定了官方解决方案。


划重点:


1、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方面


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对装修质量要求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出卖人设置样板房的,交付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当,且样板房装修的部品材料、施工质量和品质档次,应当作为认定装修质量要求的依据。


2.装修质量瑕疵与修复责任界定方面


装修质量存在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品质档次等质量瑕疵,但对正常居住使用没有实质影响,除当事人对房屋装修质量瑕疵另有明确约定,买受人拒绝受领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装修质量问题符合不得交付使用法定情形,买受人拒绝受领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装修质量修复责任的,应予支持。


装修质量保修期间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保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买受人自行维修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就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3.装修价款减少及责任方面


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或者出卖人欺诈、装修实际价值过分低于约定装修价格,当事人对此未约定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减少房屋装修部分价款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约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在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外减少装修价款的不予支持,出卖人同意的除外。


买受人部分接受不符合装修质量约定的项目、范围,对其余不接受部分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应予支持,但计算装修差价损失,修复部分的贬损价值不应重复计算。


减少装修价款,一般以维持合同约定交易条件均衡性为原则,按“同比降低”规则核算数额。


约定装修价格构成不能确定无法进行评估,或者房屋装修存在欺诈情形的,减少装修价款的数额,依据约定装修价格与实际装修评估价格的差额,按照公平原则予以酌定。


‍各位买到“惊”装房的业主,

以后可以依照官方颁布的细则标准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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